推进环境法制建设逐步向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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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推进环境法制建设逐步向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延伸
   保护环境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规范,这不仅是环保工作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环境保护工作从诞生之初,就为完善环保法制建设进行着不懈探索和努力。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深刻地指出,要制定环境保护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有效地解决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弥补了地方政府在环境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能缺位。
   多年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制度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律15部,以及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林业、畜牧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或修订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等50余项行政法规;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规性文件。与此同时,国家颁布了1100余项环境保护标准,建立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了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将环境法制建设推向了决策、规划和综合管理的源头。国家环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推出了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公布了高污染、高风险产品名录,严格了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有效地抑制了“两高一资”产业扩张,防范了股市风险。
   (三)调整和创新环境保护战略,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
   战略,是左右政策方向、影响政策制定、决定工作成败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的环境保护战略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进行不断创新和改革。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后,我国在世界上率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第一次明确提出转变传统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首次把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
   进入新世纪,党和国家对环境保护更为重视。党的十六大,把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改善生态环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4项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首次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描绘了我国5~15年环保事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指导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06年4月,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会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在于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推进;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三个转变”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环保工作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战略性、方向性、历史性转变。实行这一历史性转变,使环保工作的战略思想发生了深刻变化: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成为环保工作战略的核心;全面推进、重点突破成为贯彻这一战略思想的重要原则;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成为落实这一战略思想的重要突破点和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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